● 申請期限:三十日內,隨到隨辦

● 申請人:
1. 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,但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,或其結婚已生效者,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。

●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:
1. 結婚書約正本( 需有2名證人簽章)、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最近2年內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各1張。雙方當事人同時遷入創立新戶者,應提憑房屋證明文件。(同時換證,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)。

2. 在國外結婚, 結婚證書須經當地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,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(公)證。如駐外單位僅就原文證件驗(公)證, 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後 ,再予採認。如在國外結婚授權國內親友辦理,授權書亦須經駐外單位認證。

3. 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,應出具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單身證明,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加貼防偽 貼紙可予以採認。如有疑慮,再送請外交部複驗。

4. 外籍配偶之中文姓氏,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。

5. 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除檢附結婚及單身證明文件外(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),該大陸配偶之 入出境許可證需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「通過面談,請憑辦結婚登記」章戳,及通過面談該 入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「1個月」更改為「6個月」之延期戳記,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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